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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记者从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获悉,省应急管理厅近日制定出台全省冶金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的有关细则,对全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标准化建设定级工作做出规范。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细则》明确,企业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省应急管理厅为二级企业的定级部门,设区的市应急管理局为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申请定级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将把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二级以上等级企业,以执法抽查为主,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因安全生产政策性原因对相关企业实施区域限产、停产措施的,原则上二级以上等级企业不纳入范围;停产后复产验收时,原则上优先对二级以上等级企业进行复产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