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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9月17日印发《贵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操作规程》(暂行)。其中提到,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额监管,对用于支付工程建设等费用的预售资金实行重点监管。全额监管中的重点监管额度标准由住建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区域、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并不定期调整向社会公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为,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预售许可证范围内商品房全部建设完成并取得现房销售备案后止。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等)。
《规程》称,房开企业在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前,应当向住建部门提交预售项目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当结合工程造价、预售房价款总额、自身资金状况、融资能力等因素制定。房开企业应当以用款计划为依据使用预售资金,并主动接受住建部门、监管银行和贷款银行的监督。监管账户内的重点监管额度应当专款专用,必须用于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相关支出,保障项目工程建设。满足项目后续建设所需资金为重点监管额度,其余部分为非重点监管额度。
重点监管额度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予以拨付。首次拨付节点不得早于地下结构完成,房开企业通过自有资金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可通过报账方式予以拨付。房开企业可以申请使用重点监管额度用于工程建设,申请使用重点监管额度的具体操作规程由住建部门根据监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