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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进一步明确阶段性缓缴社保费补缴期限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3] 19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人社发 [2023]16号)文件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4月30日。
二、已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