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将是医药反腐打击的重点。
8月7日,中纪委官网刊发《深度关注 | 精准惩治单位行贿》一文,矛头直指医药行业的单位行贿问题。
单位行贿是指以单位名义、按一定规则、以回扣和手续费等形式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这多见于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丰富的“三集”领域。前述文章中,医疗卫生领域被重点点名。浙江省江山市纪委监委第一纪检监察室干部程方圆举例称:某医药公司长期给予合作医院的某些人回扣,就会抬高药品价格,最终将这部分成本转嫁给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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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在实践中,医药企业一般将行贿推给医药代表个人,以保证公司层面上所谓的“合规”。甚至有药企强行要求销售代表签署承诺书:在履职期间如发生任何行贿行为,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并接受公司依据相关管理制度作出的全部处理。
被代表们广为诟病的“承诺书”一度成为药企与医药代表“带金销售”之间的防火墙。这次中纪委指向明确:
这类操作是单位行贿,是今后重点打击的对象。
一、单位行贿被重新定义,企业无法甩锅给个人
2021年初,上海菲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股东、实控人徐凯华希望得到关照,通过堂姐徐云芬向时任浙江省乐清市卫健局局长王贤明推荐其代理的某品牌医疗设备,并约定回报部分利润。
一年间,在王贤明支持协调下,徐凯华等人合作的公司中标26个项目,共计8400余万元,徐凯华通过徐云芬向王贤明行贿共计715万元。最终王贤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正接受纪委监委调查。行贿者徐云芬已经受到了法律制裁:乐清市人民法院以单位行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徐云芬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在所有715万元行贿款中,有382万元被定为单位行贿。据乐清市纪委监委办案人员介绍,他们为规避监管,直接采取现金行贿。目前菲茨公司和实控人徐凯华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行贿罪,也在接受审理之中。
像这样公司实控人以公司形式行贿,被定义为单位行贿罪界定十分清晰。不过,中纪委文章也提到,杭州市上城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周晖认为:“只要行贿行为单位领导班子知情并默许,行贿所谋取的利益,即使行贿资金由个人垫付,也应认定是单位行贿。”
医药企业的销售团队要么采取大区、区域的组织形式,要么采取事业部的组织形式,大部分医药代表归属于企业直接管理,销售行为自然是领导知情的。对单位行贿行为的界定,将基层医药代表的不规范行为提升到了公司行为上。
长期以来,销售代表每次都站在舆论的风口浪尖,往往成为“背锅侠”,要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指标,往往不得不铤而走险,游走于法律的边缘。一旦出事,部分企业通过推诿、甩锅到个人身上来规避处罚,导致行贿受贿屡禁不止。
今后,单位行贿有了明确的认定方法。周晖称:“防止单位行贿行为发生,关键要做好查办、治理、教育三方面的工作,让各单位不敢行贿、不能行贿、不想行贿。”
二、单位行贿危害更大,监管层面加紧制定执法方案
“史上最强医药反腐风暴”猛刮,相关执法方案仍在紧锣密鼓出台。
7月25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该《草案》不仅首次明确“在医疗等领域实施违法犯罪的行贿活动将从重处罚”,还将处罚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个档次。
今后无论是销售代表行贿,还是高管通过行贿获利,一旦被判定是单位行贿罪,就会追究所有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医保局层面,《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中一旦发现药企具有行贿失信行为,会遭受品种撤网、取消企业中选资格等处罚。
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医药市场充斥着简单重复的产品,不靠回扣难以区分不同产品。而如今,创新的意识已经深入人心,传统普药也纷纷纳入集采,药品销售方式也应有根本性的改变。
7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召开动员会指出,深入开展医药行业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的系统治理。业内人士表示,本轮医药反腐不会只是“一阵风”,而是最终会建立长效机制,促使行业重新建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