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将落实有关容许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向零售投资者提供服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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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据香港证监会官网消息,香港《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下称《指引》)将于6月1日生效,该指引订明多项适用于持牌交易平台的标准和规定,其中包括稳妥保管资产、分隔客户资产、避免利益冲突及网络保安。
香港证监会表示,欢迎已准备好遵守证监会标准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申领牌照。至于无意申领牌照的营运者,则应着手以有序方式结束其于香港的业务。
当日,香港证监会网站还发布了《有关适用于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建议监管规定的咨询总结》。该咨询文件于今年2月在网上发布,咨询期已于3月31日结束。
香港证监会表示,绝大多数回应者同意该会有关容许持牌交易平台营运者向零售投资者提供服务的建议。不过,香港证监会也强调,尽管有关制度将于6月1日生效,但该会尚未批准任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向零售投资者提供服务,且现有大部分公众可接触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均不受证监会监管。
将落实容许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向零售投资者提供服务有关建议
针对有关是否让零售投资者使用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问题咨询,香港证监会表示,注意到回应者对容许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向零售投资者提供服务表示大力支持。该会将落实有关容许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向零售投资者提供服务的建议。
香港证监会表示,赞同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向零售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前,应遵从一系列涵盖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管治、披露以及代币尽职审查和纳入的妥善投资者保障措施。同时,香港证监会也认同零售投资者必须了解虚拟资产投资所涉及的风险。在作出任何类型的投资决定前,投资者应了解相关特点和风险,并做好接受损失的准备。
香港证监会强调,批准某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纳入某虚拟资产以供零售买卖,并非推荐或认可该虚拟资产,亦非对该虚拟资产的商业可取之处或表现作出保证。香港证监会将继续与投资者及理财教育委员会针对投资者进行有关虚拟资产及其交易各方面的教育工作。
《指引》提及,平台营运者应就有关纳入供零售客户买卖的任何虚拟资产,或暂停提供予零售客户买卖的任何虚拟资产,或移除向零售客户提供的任何虚拟资产而作出的任何计划或建议,取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
在提供任何虚拟资产以供其零售客户买卖前,平台营运者除了确保该虚拟资产符合代币纳入及检讨委员会所制订的所有代币纳入准则外,亦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保该虚拟资产并不属《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证券”的定义范围,除非向零售客户作出该虚拟资产的要约符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款文)条例》(第32章)(《公司清盘条例》)下有关股份及债权证的要约的招股章程规定,及没有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V部下有关对投资要约的限制;并且,确保该虚拟资产具有高流通性。
平台营运者在评估供零售客户买卖的特定虚拟资产的流通性时,至少应确保有关虚拟资产属于合资格的大型虚拟资产,即此特定虚拟资产应已获纳入由至少两个不同指数提供者所推出的至少两个获接纳的指数当中。
获接纳的指数指具有清楚界定的目标的指数,以衡量在全球市场上最大型的虚拟资产的表现,并应符合以下准则:该指数应是可供投资的,意味着有关的成分虚拟资产应具备充足的流通性;该指数应以客观方式计算,并以规则为本;指数提供者应具备所需的专业知识及技术资源,以便建构、维持和检讨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规则;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规则应以文件妥为记录,而且须贯彻一致及具备透明度。
推动香港发展成国际虚拟资产中心
2022年香港金融科技周上,香港特区政府发布了《有关香港虚拟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下称政策宣言),阐述其在发展虚拟资产行业和生态系统而制定的政策立场和方针。政策宣言展示了特区政府推动香港发展成国际虚拟资产中心的愿景,以及与全球资产业界一同探索金融创新的承担和决心。
去年11月,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陈茂波表示,香港证监会以拥抱创新并稳守保障投资者的原则,一直密切注视虚拟资产相关的技术创新、应用变化及所需要的监管。在“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监管原则下,香港证监会已发牌给2家虚拟资产交易所,监管规定与传统证券交易所相类似,包括必须将客户资产存放在独立帐户、遵守财务资源要求及须备存至少12个月的实际营运开支、须避免利益冲突等规定。香港证监会也向8家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发出牌照,并批准了2家经纪行在综合账户安排下为其客户进行虚拟资产交易。“我们近期致力就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推出发牌制度,让这些营运商所受的监管要求与传统金融机构相类似,包括须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和保护投资者方面的规定。今次的政策宣言也表明,香港证监会正就新发牌制度下,零售投资者有限度买卖虚拟资产须配套的额外保障规定展开公众咨询。对于可否在香港引入虚拟资产交易所买卖基金(ETF),政府抱持欢迎态度。”